【本報訊】七歲男童跟隨十歲胞姊聯袂返學,途經大圍美田邨附近,期間未經行人過路處而直接穿越路邊花槽過馬路,男童被一輛小巴撞倒及捲入車底拖行約十五米,他事後內臟出血及嚴重骨折,留院四個多月,一度出現「長短腳」。涉案小巴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案件昨在沙田法院開審,目擊案發的證人指案發路段當時無斑馬線,平日常有行人趁無車便「掂行掂過」。
六十歲被告石明坤,被控於今年一月九日,在大圍美田邨美全樓對開的香粉寮街,危險駕駛肇事的63K專線小巴,而導致七歲男童陳宇恆身體嚴重受傷。據悉,案發路段現已加設行人過路設施。
宇恆昨表示,他沒因今次意外而不開心,他現時偶爾出現頭痛及腳痛,腿部至今仍未能屈曲,上體育課時不能做劇烈運動例如跑步,日後仍需覆診及做物理治療。庭上所見,他走路時一拐一拐,其前額仍留有淺色疤痕,左右大腿留有數處因鑲釘而造成的傷痕。
泰籍女途人吳嘉盈供稱,當日約早上七時半,她接送兒子上校巴後,見到宇恆跟隨其胞姊穿越路邊花槽過馬路,兩姊弟走到馬路中央的雙白線,胞姊停在雙白線前,但宇恆仍急步衝前。小巴將宇恆撞倒捲入車底,吳頓時大嗌,惟小巴未有即時減速,繼續行駛三至四十米才煞停,吳立即報警。接報到場的警員指,宇恆當時趴在車底右前轆旁,仍然清醒並大哭,他據現場留下的血漬及小巴零件碎片等痕迹,推斷宇恆曾被拖行十五米。
案件編號:STCC 221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