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甄選候選人環節

政改爭議的其中一個焦點,是有意參選行政長官的人士,需要先經過提名委員會甄選通過,才能成為候選人。持反對意見者認為,這違反了民意的充分表達。

其實,甄選候選人的過程,在世界各地的選舉當中都是有的。例如在美國,主要的總統候選人一般由民主和共和兩黨提名參選,然後給全國選民投票選擇。而代表兩黨的候選人,在獲得提名之前,都需要先經過黨內投票才能選擇出來。一般選民沒有機會參與黨內階段的決策過程,如果有興趣參與,便需要加入政黨,成為黨員之後,就有權對誰能成為候選人作出甄選。

不過,美國和香港建議中的甄選過程制度設計,在理念層面上有很大區別。美國是把這個過程放在硬制度之外,由軟制度來運作,即是說,不是由選舉制度本身來規定,而是由政黨的具體運作來負責這個環節。這個情況,跟美國選舉歷史的發展有密切關係。因為整套制度是經過長時間的逐步演變而成,所以各個環節,特別是選舉制度和政黨的磨合,都配合得比較順暢。

至於香港,則是通過《基本法》從上而下來推出整套選舉系統。在設計上,是無法通過法律來規定政黨等軟制度的形態該如何發展。除此以外,香港政制的背後理念,有很強烈排斥行政長官擁有政黨背景的政治邏輯,所以也不主張把這些環節交由政黨來運作。

因此,在美國由政黨(軟制度)來完成的環節,在香港的體制下,便主張交由選舉制度(硬制度)本身來完成。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