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供應商為產品設最低零售價或是建議零售價,皆有機會違反將落實的《競爭條例》,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鄭建韓解釋,日後的執法重點不在於名稱,關鍵是若有分銷商或商戶不按照建議的價格銷售貨品時,會否受到供應商懲罰,因此,他呼籲商界趁指引諮詢時,應多了解有關法規,以免日後誤墮法網。
據了解,競委會內部已預計控制轉賣價格會引起本地商家的「熱烈」回響,因供應商通常會以「建議零售價」名稱取代「最低零售價」,對貨品價格進行操控。鄭建韓指,不是單憑名稱便判定個別行為是否違法,重點要視乎當分銷商或商戶不按照指定價格銷售貨品時會否有「後果」,以香煙為例,煙草商有「建議零售價」提供予商戶,但不少商戶均以低於「建議零售價」出售香煙,他們不會遭煙草商追究或懲罰,不會收到警告或拒絕供貨。
他續指,若有煙草商向不按「建議零售價」出售香煙的商戶發出警告或拒絕供貨,有關行為即等同設「最低零售價」,或涉違反競爭法。
不過,鄭建韓又指不能一概而論,因「最低零售價」可能帶來其他經濟效益,以電子產品為例,特定價格可能包含售後服務,如保養或學習使用的簡介課程,供應商可向競委會申請豁免。因此,他鼓勵商戶在指引諮詢期間,向競委會多了解「控制轉賣售價」等問題,以免條例生效後墮入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