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團體凡在街上募捐,須事先獲社會福利署發出許可證,籌款活動亦須符合要求,例如只可在許可證指定地點固定攤位十米範圍內募捐,以及不得造成公眾地方阻礙他人或造成滋擾等。不過,劉先生日前行經上水龍豐路時,發現有團體離開指定地點逾五十米募捐,而籌款者亦以電動輪椅阻礙途人去路,及後劉行經粉嶺聯和墟時,更發現該團體有人獨自籌款,卻無固定攤位。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稱,今年首九個月,社署向該慈善團體批出八個許可證申請,而近日的活動亦只限上水,團體籌款期間,共收到兩宗懷疑該團體在公眾地方造成滋擾的投訴,但經調查後無證據確立有關投訴。
「拍晒片都話冇足夠證據!」劉先生指有關團體募捐手法有別其他慈善團體,認為社署審批許可證時應審慎考慮,並加強對籌款團體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