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年容易又中秋。康文署昨呼籲市民歡度中秋節之餘,切勿煲蠟或放孔明燈,否則最高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署方會在九月七至八日(即迎月及中秋節當日)在轄下場地,包括公園、公眾泳灘及燒烤場地,調配約千名員工加強巡邏,對亂拋垃圾、煲蠟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署方發言人又呼籲,市民玩樂時要保持地方清潔,不要煲蠟或把任何液體潑灑在熱蠟上,而應把蠟燭放在鐵罐內,收集蠟燭熔液,待盛器冷卻再丟棄;市民亦不要放孔明燈,以免導致自己或他人受傷,或損毀設施等。發言人補充指,去年收到兩宗市民經熱線舉報的煲蠟個案,較一二年少五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