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四六條,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作出此種行為,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禁十年。不過,倘兩人為已婚夫婦,不算觸犯該罪行。
陸又表示,男性與未成年少女性交,警方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二四條,即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起訴,最高刑事可處監禁五年。不過女性不可被控以第一二四條罪名,是相信女性很難採取強力手段迫令男性就範,她只能以引誘方式令對方與其發生性行為。一四六條的刑罰比一二四條重,主要是當初立法時,針對的是男性,而非女性。
女教師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惹官非,在外國並不罕見。一四年二月,美國華盛頓州一名廿四歲高中女教師,被揭發與三名十五及十六歲男生發生關係,警方拘捕女教師,控以強姦及猥褻目的與兒童通訊罪名。一三年十二月,美國馬里蘭州一名於私立特殊學校任職助教的廿五歲華裔女子,涉嫌兩度性侵犯一名患自閉症十五歲男生,她為逃避入獄,潛逃到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