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年無業漢涉在兩年間在家性侵犯其同居女友的十一歲女兒逾卅次,且經常在她月經時才與她性交,女童曾把事件告訴母親但未獲受理,母親更曾對男友準備性侵犯女兒視若無睹,最終女童將事件告訴男友才揭發案件。無業漢去年於高院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被判監十年,他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他早前在高院經重審後,再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昨更被重判監禁十三年。
現年五十歲的被告,被控於於一一年一月至一二年十一月兩度在屯門家中強姦事主X。法官昨引述報告指有九項不同類案底的被告,自稱曾有四段婚姻,且有性伴侶逾卅個,並不時去召妓,但否認自己生活淫亂,報告亦指被告無任何心理或精神問題,沒有特殊性僻好或性沉溺。法官表明X雖曾指遭被告性侵犯逾卅次,但只會以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判刑,又指案情嚴重,嚴斥被告利用繼父身份及與年幼X同睡一床的機會,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犯案,必須重囚以懲。
案件編號:HCCC 8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