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強姦案事主 否認與被告拍拖

【本報訊】銀行從業員在五年前涉嫌強姦到其家借相機的女同學一案,辯方昨質疑女事主指,二人其實曾拍拖且曾同睡一床,最終因分手後,被告與他人結婚,事主因懷恨在心而作出誣告,事主否認。

另外,案件昨審訊期間,一名陪審員兩度書面通知法官,指稱遭僱主要求他以放大假或無薪假的方式繼續到庭。法官亦為此兩度在庭上引述《陪審團條例》第卅三條表明,該僱主做法可能會違法,着陪審員毋須擔心。

陪審員被僱主要求放大假

本案由五男二女組成的陪審團審理,其中一人早上向法官呈交有關的書面通知後,法官隨即讀出《陪審團條例》的第卅三條,指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或任何方面歧視即屬違法,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入獄三個月。到下午,該陪審員再向法官呈交書面通知,法官遂重申《陪審團條例》適用於所有僱主,並認為可能有人誤解了條例。

而辯方盤問女事主X(卅歲)時指,在案發前她與被告蕭永年(廿九歲)的關係很親密,曾試過在內地探朋友時,兩人在酒店房內同睡一床,期間X只穿內褲並與被告濕吻、愛撫及相擁而睡。○九年初,X其實已與被告拍拖,同年的七月十二日事發當日在被告家中,X亦是同意下性交的。X於去年二月報警,是因她從朋友得知被告於去年一月結婚,她因分手後懷恨在心才誣衊被告強姦,X對此一一否認。

案件編號:HCCC 53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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