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醫藥條例》,凡經營中藥材零售、中藥材批發、中成藥批發或中成藥製造業務的中藥商,必須領取由中藥組所發出的牌照,才可繼續經營其業務。其中規管的藥材包括三十一種烈性、毒性中藥材及五百七十四種中藥材。任何人如犯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除非另有明文規定的罰則,否則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立法會議員王國健表示,條例實施已久,無牌出售中藥材情況仍然普遍,過往亦不時有市民到無牌店舖購買中藥材服用後「出事」,反映當局執法及宣傳不足,「關乎市民健康嘅問題,政府都應該宜緊不宜鬆。而且應該加強宣傳,教育啲攤販中藥材唔係普通乾貨。」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根據紀錄,記者巡查的店舖未有領取中藥商牌照。而一一年至一三年間共有十五宗涉及無牌經營中藥材零售的定罪個案。牌照持有人並須按牌照條件將牌照展示於處所內的當眼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