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青年縱火感化 11年後上訴脫罪

【本報訊】十六歲青年在○三年時與友人在何文田俊民苑一帶狂燒多個垃圾桶,屋苑保安報警將二人拘捕,青年當時於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縱火罪成,判感化一年。

盼洗底考取專業

事隔十一年後,現已廿七歲的他突然就該次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早前審理後昨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解釋上訴人於逾十年後才提上訴實屬罕見,若批准申請會對法庭及檢控部門等帶來困難;惟考慮一切現有證據後,才決定給他一次上訴機會。

上訴人為林成志,判詞中無透露他為何相隔多時才提上訴,但據悉由於他因年幼無知,不懂得有上訴途徑,加上誤以為數年後案底會自動撤銷;惟他因最近要考取專業資格,才決定上訴望可洗脫定罪。

法官在判詞指,根據證人口供,根本無人認出是林縱火,而且亦認同辯方所指警方調查有欠全面。官又指,警方先替林的友人錄口供後才替林錄口供,但二人口供卻相當似,所用字眼亦接近一樣,故不能排除有人要求林,引用友人的口供之可能性。法官指林當時雖然確自招嫌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犯案,故裁定他撤罪。

案件編號:HCMA 2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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