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行為乃社會毒瘤,引刀一快,連根拔起,乃民心所向。然而,立法會屬政治鬥獸場,並不適合動此手術。絕非事後孔明,而是有言在先,本欄曾懇請立法會議員就前廉政專員湯顯明酬酢開支展開調查前須三思,勿做浪費人力物力、卻對懲治貪腐無實質作用之事。如今完成調查,竟未能發表獲全體調查委員會成員確認的報告,只得八名建制派成員簽署,五名「民主」派成員拒絕動筆。
建制派成員梁美芬指委員會沒證據證明湯顯明有否違法,須交執法機關調查。「民主」派成員卻另起爐灶,發表措辭強硬、但仍是全無法律效用的「小眾報告」,所謂「高見」,亦不過是建議廉署全面調查湯顯明,並公開結果。既然建制、「民主」兩派皆建議廉署進行調查,而早在立法會展開調查前,該署的調查已經展開,為何立法會仍硬要調查?此決定是順應民意,抑或慷納稅人之慨,讓議員們做騷博取政治分數?
事實上,立法會調查,對涉嫌觸犯刑法人士難起作用。涉案人等完全可以即將面對刑事調查為由,拒絕合作。立法會調查非司法研訊,更可能被指令司法研訊不公,成被告脫罪藉口。縱立法會各黨一心,細意調查,有甚麼重大發現,亦只被視為道聽途說,證人須重新出庭,接受盤問,證供方獲法庭接納。
況且,立法會調查存在基本不公,由同一班議員擔任主控、辯護及裁判,角色混淆。再者,議員各為其主,立場南轅北轍,觀點每以政治利益為先,非以真憑實據為準繩,結果又是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