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涉及香港和內地一些觀念上的討論,看似十分重要,其實又有點無厘頭,反映兩地文化和學術上的重大差異,又嚴重缺乏有效溝通。國務院公布的白皮書當中,有關法官的「治港者」身份又是一例。
白皮書提及,「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責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香港司法界和中央文件,其實是站在兩個不同的平台上說話。香港司法界從關心司法運作的角度看,當然需要極力保護司法獨立,確保審判的公正性,避免法庭運作受干擾。反觀中央文件則是從政治學的角度來描述這個制度安排,難怪雙方出現爭辯但又毫無交流。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政治體制包含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組成部分。三者的特性是不同的:行政機關,即我們狹義上所說的政府,除了民主組成決策層之外,還追求公務員隊伍的專業和效率;立法機關強調代議士的角色,是民主和代表市民利益的體現;司法機關則必須由專業法官獨立進行審判工作。三者各司其職,又互相制衡,服務社會。
當代政治體制的誕生,以民族國家為基本根源。各國之內行使政治權力機構所擁有的權力,均來源於國家主權。當國家建立,對領土之內的主權獲得確定後,有的政治體制便把這種權力直接分立給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部門來分別行使,例如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制度。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