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英國租借新界 衍生「耕作證」

「深圳市過境耕作證」俗稱「田雞證」,源於十九世紀,英國租借新界後,並於新界劃出邊界,本來居於同一村落的村民頓變成港人及內地人,但內地居民在港界範圍擁有田地,當年經兩地政府協議後,發出可每日過境的耕作證件,由於村民需經深圳河才來港,情況有如田雞過河,故俗稱「田雞證」。

現存六個耕作口

在上世紀五十至七十年代,有關過境耕作措施曾被限制,及後又恢復,至八○年,中國深圳邊防部隊與港英政府簽訂「過境耕作合法化協議」,發放了二千張《過境耕作證》,耕作人員毋須通過常規的出入境口岸進出香港,只需憑證通過村民所在村落的「耕作口」作出入境,耕作自家田地。有關耕作證現存約一千五百張。

從深圳河至鹽田二十七公里的深港邊境線,至今仍然保留有六個耕作口,分別是羅芳、長嶺、皇崗、赤尾、新沙和沙嘴,持證者須在每天的指定時段內,經指定的香港邊境耕作口過境,並需在耕作證上批註的指定地區進行作業,而每天只可往返內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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