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前暫委裁判官吞款判囚

前暫委裁判官唐汝駿前年在律師行任職顧問律師時,私吞客戶的二萬四千元律師費,另騙對方三千元「堂費」,事後遭廉政公署調查而惹上官非。被告昨於東區法院承認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兩罪,求情時「自爆」專業人士風光背後的辛酸,指月入僅得三萬多元,事發時更罹患「男人之苦」的前列腺隱疾,需十多萬元進行手術,加上身為家庭經濟支柱,因財困才淪為竊匪。惟裁判官表示其罪行影響市民對法律從業員的信心,將他重判入獄半年。

身為執業律師的被告唐汝駿(六十七歲),表明會就判刑提出上訴,現獲准以二萬元保釋等候上訴。人緣甚佳的被告,獲多名法律界翹楚支持,除了大律師謝志浩不收分毫,擔任其辯方律師外,他多位香港大學法律系舊同學亦聯署致函法庭求情,當中包括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陳志海,以及現已退休的裁判官梁榮宗。陳志海昨更親身到庭力撐被告。

表面風光 月入僅三萬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七八年在港大法律系畢業,兩年後成為執業律師,曾任暫委裁判官。惟被告雖是律師,但經濟狀況欠佳,月入三萬多元,其中二萬多元交妻,約一萬元支付幼子就讀中文大學的學費,辯方形容被告是「對人歡笑,背人自己擔憂」。○九年他的前列腺出現問題要做手術,費用估計十二萬元。但沒有積蓄及物業的被告,不但面對沉重的財政壓力,同時又擔心手術會令他有後遺症,在極度沮喪下才鋌而犯案,而定罪後相信亦會喪失律師資格。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的背景和資歷值得尊重,亦獲得業界認同,但不能草率輕判。裁判官嚴斥被告指他曾任暫委裁判官,應深知守法的重要性。惟被告卻利用巿民對法律程序不熟悉而騙財,影響法律從業員之形象及聲譽。裁判官又指被告的財政壓力在港很普遍,非特別情況,雖然事後他已全數還款,但仍要判監以懲。

案情指,被告事發時是「陳兆明袁耀彬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律師,在一二年六月張姓餐廳東主被入境處控告僱用黑工,張以二萬四千元聘請被告做代表,惟被告未有向律師行透露已收取律師費。翌月,被告再向張訛稱入境處要求「堂費」三千元,才同意改控較輕罪名,張依言支付,張在該案中獲判緩刑和罰款。張事後與朋友討論事件後起疑,遂向廉署報案揭發。

案件編號:ESCC113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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