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劏房害死人,業主難「甩身」。法律界人士指若貨櫃屬僭建物業主可被檢控,一旦因環境欠佳令租戶有傷亡,租戶或其家人亦有權追討賠償,鄉事委員會主席指基於安全理由,政府應逐步取締貨櫃劏房。
貨櫃劏房易生意外,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梁福元表示,政府正根據緩急先後逐步取締貨櫃劏房,「如果係一個屋苑咁出租就會即時取締。」他亦理解一家大小蝸居貨櫃劏房,清拆會為居民帶來不便,但基於安全理由,政府仍要執法,「咁政府都會再睇吓點解決(貨櫃劏房居民的住屋問題)。」
「貨櫃停留咗喺土地都係僭建物。」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不管農地屬於私人地或官地,只要在無特定許可的情況下,在農地上蓋建僭建物,均屬犯法,業主可能因此被檢控,輕則罰款,重則可被判監。陸又指,任何人士提供居所予他人佔用,就有責任確保居住環境安全,若佔用人因為居所結構有危險而導致任何損傷,佔用人或其家屬有權向業主進行民事索償。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一般意圖出租或出售作居住用途的違規構建物(包括貨櫃屋)主要搭建在私人農地上,由一二至一三年,共約有一千二百二十宗私人農地上違規搭建構築物的個案,同期署方就此類個案進行「釘契」的個案約有五百七十宗。但署方承認「釘契」不足以糾正違契情況,故近月已公開表明會加強執管行為,包括清拆正在搭建的構建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