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議員行為偏激,有人建議設定罰則,舉凡違反議事規則者,除了罰鍰還要禁開會。不如乾脆套用足球比賽規例,開會時主席帶備紅黃牌,兩黃一紅、直接領紅都要出場,情節嚴重者還要罰停賽;比如將來政改方案臨門表決,罰走幾個激進議員,無得投票,篩選方案通過便容易得多。
但慎重起見,比如有動作、無動作不好判斷,立會要有鷹眼設備,以助主席裁決。然後馬會配合開盤,到時候可以開首名被逐議員,又或哪件事先發生在長毛身上:放氣球、舉橫額、擲物、黃牌、紅牌、以上皆未發生等等,易中過買波。
但要把偏激行為連根拔起,最好向反佔中團體學習,實行連坐法,學生佔中,老師學校皆有罪,議員偏激便選民有罪,要嗎實行記名投票,誰選誰負責;要不然全區負責,哪區出個偏激議員,有份登記做選民的都要罰鍰,又或當區下屆減少兩個席位,看誰還敢選人進議會搞事。
特區政治都幾過癮,監督官員行政的議員,哪管由幾萬選民選出,作風未盡如人意便要有罰則;反之開會缺席、遲到、打瞌睡、練書法的便算守綱紀,為民請命跟尋釁滋事界線模糊,恪守紀律跟尸位素餐不過一線之隔,說是壓制歪風,結果是懲罰盡責的議員,讓不盡責的得到加持,特區議會文明嗎?
再說特區主要官員由特首委任,雖叫問責官員,但有啥行政疏失都無罰則,過去大小事情,既無減薪也無停職。
問責官員不用問責,卻提議監督官員行政的議員先行問責,民意代表不向市民負責,倒被要求向官員負責,特區行政立法還有倫理可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