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在一一年參加七一遊行後,號召群眾到長江中心外集結及佔據中環行車線道路,二人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三罪成,分別判監六周及五周但准緩刑十四個月及一年,另各判罰款四千八百元。二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早前向高院上訴,法官昨判決,維持黃的三項定罪,陳則獲撤銷召集未經批准集結一罪,其餘兩罪則維持定罪。法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就非法集結罪判二人緩刑是明顯過重,改判罰款四千八百元。黃最終三罪共判罰款九千六百元,陳則兩罪共判罰款七千二百元。
黃毓民及陳偉業昨在一眾支持者陪同下離開法庭,二人分別稱會申請終審上訴,並聲稱此舉是為將來再上街遊行進行「公民抗命」的市民澄清法律觀點,且對將來因「佔領中環」而被控的市民有幫助。
案件編號:HCMA 45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