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父區幹恬於○九年逝世後遺下至少值七億元的遺產,區父於○二年立遺囑,委任區穎麟弟婦蔡寶珍和姪兒區卓威(兩名原告)任遺囑執行人;但區穎麟(被告)同時聲稱區父於○八年再立遺囑,委任他做遺囑執行人。雙方為各自遺囑的有效性對簿公堂,案件昨於高院提訊,原告一方要求剔除被告確認○八年遺囑的申請,法官聽畢雙方的陳詞押後判決。
原告一方指,本案是四年前入稟,但被告至近日仍是處於向法庭呈交誓章的階段,且亦未能提供醫學專家證據,證明死者簽○八年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有延誤案件開審之嫌。被告一方則指,原告誇大了誓章的重要性。
案件編號:HCAP 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