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規管飛機的國際法律

每個國家都會訂立法律來管理自己的人民和領土。可是隨着人們的往還增加,對某些情況應該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便成為人們關心的問題,因為每個國家的規定和標準都可能有所不同;這就是國際司法所要處理的問題,我們稱之為「法律適用」。

這段時間大家關心的馬航失聯事件,便反映出這個問題。一般來說,某國領土適用該國法律,這是很清楚的。但有幾個比較普遍的例外情況,包括飛機、輪船和領事館等等。

以現在報道出來的資料顯示,可能有一個伊朗籍人士,使用意大利護照,在泰國通過中國南方航空網站,購買了馬航前往北京的飛機票,準備偷渡去德國,後來在越南上空消失。那麼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呢?

對於我們日常乘坐的飛機,主要由國際航空法律制度規管。這套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是《芝加哥公約》,規定了各國的領空主權、民航機和私人飛機的國籍,以及定期和不定期航班的安排。第二是關於民航方面的損害賠償制度,其基礎是《華沙公約》。當中最重要的原則,是對航空承運人採取「推定過失責任」原則。即是說,除非航空公司能夠提出免責理由,否則對乘客的人身損害和行李損毀承擔責任。第三是針對危害民航安全的法律,其中包括防止暴力、破壞飛機設備以及傳播虛假情報資訊等等,其基礎包括《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