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隱條例,直銷商向促銷對象推銷產品或服務前,必須先通知當事人和徵得其同意才可進行直接促銷,而當事人亦有權隨時提出「拒收直接促銷資訊」。
然而,現時資料使用者只需通知市民其資料將被轉移或出售予何類別人士,卻毋須交代具體的資料承轉人誰屬,市民一旦要停止個人資料繼續被不當使用,便需逐一向直銷商提出拒收直銷資訊要求,並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此外,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從保障資料原則,包括個人資料的使用(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之目的),除非獲當事人自願及明確同意,才可改變資料之使用目的。不過,違反有關原則本身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私隱專員可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糾正情況,若案件涉及罪行則會交由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