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法例,教唆他人自殺會觸犯刑事罪行,然而自殘者在網上教唆他人自殘等行為,卻未有法例規管,只能嘗試以其他條例控告有關人士。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在網上教唆他人自殘,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中的《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惟陸指,暫時並未有案例參考,故此教唆者是否會被上述法例定罪將有待法庭判決。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則指,現時立法監管教唆他人自殘有難度,因為自殘在定義及現行法例上,仍很難界定是否一個犯法的行為,因此於網上教唆他人自殘是否構成一種罪行,在法例上未必可以輕易界定。
莫認為,政府應該投放更多資源予教育界及社工以跟進自殘個案,此舉於短期內能較有效改善問題。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教唆他人自殘有違道德,亦會影響公眾的安全,政府有必要檢討及訂立新法例監管,避免網上訊息危害市民健康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