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被視為利益,根據《防賄條例》第4條,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有關行為的報酬,即屬違法,亦令人憂慮廉署人員接受利益,日後會否找機會回報,影響執法公正性。
2.向五名大廚送贈名貴啤酒杯
雖然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並非受廉署監管的公共機構,但根據《防賄條例》第9條,若未得僱主許可,收取禮物,亦屬違法。
3.貪湯容許將晚宴各項開支分單入帳,又透過第三者輾轉將3萬元食材費用歸還
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詐騙。
4.晚宴食材費用達3萬元
根據《廉署常規》,超過5,000元的採購需要格價及索取超過一個報價,若沒有,已違反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