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影星章子怡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的案件,高院聆案官於去年十一月底指涉案文章明顯誹謗章子怡,基於被告未能提出合理爭辯理據,下令剔除被告當時的抗辯書,成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誹謗案抗辯書的案例。聆案官昨開庭評估訟費後,下令被告支付約卅九萬元訟費給章子怡。
原告章子怡指,《蘋果日報》於二○一二年五月廿九日刊登一篇標題為「捲入薄熙來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的報道,《壹週刊》兩日後再刊出一篇標題為「爆收肉金7億禁出國 章子怡失約康城」的報道,該兩篇報道都是誹謗她的文章。她因此控告該兩份刊物的出版商和總編輯誹謗,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張劍虹、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李志豪。
聆案官於去年十一月裁定,單從涉案報道字面而言,內容明顯已屬誹謗,而被告當時提交的抗辯書根本無提出合理爭辯理據,遂下令剔除該份抗辯書,若被告未能在廿一日內修訂抗辯書,法庭將直接判被告敗訴,並會評估原告應得賠償。被告已提出上訴。
聆案官當日已下令被告支付訟費給原告,原告向被告索取約六十萬元訟費,被告卻提出爭議,聆案官昨開庭評估訟費。雙方最大爭議是章子怡是否有需要用四十萬元聘請資深大律師申請剔除抗辯書。
原告昨指,去年十一月的申請其實並不簡單,翻查案例,香港法院從未試過剔除誹謗案的抗辯書,而該申請對章子怡非常重要,對於一位年輕未婚的國際知名女星而言,被告對她作出了最嚴重的誹謗,難以想像到還有其他指控可以更嚴重,章子怡有需要盡快挽回聲譽,剔除抗辯書也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聆案官指,剔除抗辯書對章子怡而言是很重要的,她是國際知名影星,被告向她作出很嚴重的指控,她聘請資深大律師申請剔除抗辯書是合理的。聆案官認為資深大律師費用應為廿餘萬元,連同其他原告訴訟開支,下令被告支付約卅九萬元訟費給原告。
案件編號:HCA 10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