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無「取消接收陳述」
通訊辦發言人指,經調查後發現,該發送人可能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即發送沒有包含取消接收陳述的商業傳真訊息,並向已在《拒收傳真訊息登記冊》登記的電話號碼發送該等傳真訊息。去年五月向該發送人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發送有關傳真訊息,但通訊辦其後繼續收到針對該發送人的投訴,故在去年八月採取突擊行動並收集進一步證據,終在昨日正式起訴該名發送人。
違反該條例首次定罪最高罰款是十萬元,再犯最高可罰款為五十萬元。截至去年十二月,通訊辦向違反或可能違反該例的發送人,共發出二千七百六十四封勸喻信、六百零六封警告信和廿三份執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