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漠視公契內容向賓館申請經營者發牌,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政府未有做好把關工作,因營辦賓館單位的業主或會因公契內容與大廈其他業主引發法律紛爭,政府向違反公契者發牌,變相縱容,甚至製造糾紛。若發現大廈內有違反公契的賓館,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頒令取締,否則賓館出意外,全幢大廈的業主都要負責。
大廈公契是各業主物業管理人和發展商所簽訂的私人契約,除列出業主各佔大廈份數等資料外,亦列明單位用途或不能作商業用途。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業主或租客都要遵守公契,向違反公契申請人發牌是政府部門決策問題高於法律問題,因此政府要設法理順,否則是不負責任行為。
另一律師謝連忠認為,政府向賓館發牌時,應考慮公契內約束條文,避免營辦賓館的業主與其他業主之間出現紛爭,若大廈公契列明某單位禁止商業用途,政府卻批出牌照,等同變相製造業主間糾紛。
謝又指大廈公契條文有法律效力,其他業主有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制大廈內違反公契的賓館繼續經營,即使有人以政府發出的賓館牌照作辯解,亦勝數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