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新移民申請綜援引發的風波,始於由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擔任主席的政府人口政策工作小組在○三年發表報告,建議收緊申領綜援資格,政府在○四年一月一日落實建議成為政策。結果政策實行九年後,終被裁定違憲,一切還原基本步。終院昨日更在判詞中,對報告提出的理據作出批評,直指小組提出七年限制的理據欠缺基礎。
政府在聆訊時曾引述小組報告,指其中一個收緊限制的原因,是要與申請公屋的標準看齊。終院法官指,綜援是要照顧市民的緊急基本需要,而輪候公屋則要視乎供應量等其他因素,兩者不能相提並論。法官更設問如報告的說法成立,則同樣接受公帑資助的緊急公共醫療服務,是否也要居港滿一定年限才可享用?
工作小組報告又提到,七年限制可確保受惠者有對香港經濟作出貢獻。報告指要靠中港家庭團聚紓緩人口老化,並指兒童愈早來港愈能融入社會,更為此建議兒童一來港便可申領綜援。法官對此指出,家長來港照顧這批子女,正是為此目標作貢獻,但報告一方面稱要注意家長的經濟問題,另一方面卻限制他們尋求援助的權利,實屬明顯不合理。政府陳詞時指,新移民如有需要,可向慈善團體求助,法官對此更作出強烈批評,指政府這樣無異拒絕行使責任。
政府代表在聆訊時引用報告,指當時小組指出,香港出生率降至極低,預計未來福利開支將大幅增加,收緊申領綜援限制,是為節省開支,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持續。法官就指出,新政策可節省的福利開支,與整體開支相比只屬少數,以○一至○二年度為例,該年新移民綜援開支十七億元,若當年行新政策,收緊成人居港限制但取消兒童居港年限,開支仍達九億六千多萬元,再扣除在該年住滿七年、以及酌情獲批的人士,節省的開支就更少。
終院表示,《基本法》第卅六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指出,此條並無區分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在《基本法》生效時,申領綜援的居港年限僅為一年。政府如欲更改政策收緊權利,必須是為正當目的,且有合理基礎。但上述的論證卻顯示,新政策不但不能達到政府所聲稱節省的效果,且與促進家庭團聚、吸收新移民紓緩人口老化情況的目標相悖。由於政府提出的理據缺乏合理基礎,故終院裁定七年居港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