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定居的泰國裔婦人,安排兩名急欲幫補家計的女同鄉來港當妓女,但限令她們交出首二百名客人的肉金,其後接客時才與她們拆帳。兩名泰籍妓女在十三日之內分別接客一百廿五人及一百八十二人,惟在「達標」前被臥底警員放蛇拘捕,分毫報酬未獲。該名泰裔婦人早前在區院認罪,昨日判刑。辯方聲稱,女被告並無剝削女同鄉,她的女同鄉若不是被捕,估計每月可賺一萬八千元,反而被告經營淫業只是「掙扎求存」,月賺僅三千元。法官不接納辯方的說法,又指判刑時要考慮到兩名女同鄉是「白做」,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半。
五十歲被告陳美華(五十歲),承認販運他人進入香港、經營賣淫場所及依靠他人賣淫維生共三罪。她於○六年已有兩項同類案底,當時被判監十個月。案情指,被告在今年七月至八月安排兩名泰國女子Inthiam Waratchaya(三十三歲)及Faisingam Suchada(廿八歲)來港做妓女「搵快錢」。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本是髮型師,九五年移居香港並嫁給從事運輸工作的港人,兩年後由於丈夫無法維持生活,她需要到酒樓任洗碗工。她於○○年踏入卅八歲時決定當妓女,她其後在色情事業發展,於○六年起為妓女拉客。辯方聲稱,被告「誠實」對待兩名來港賣淫的女同鄉,絕無從中剝削,被告扣起她們頭二百名客人的肉金,是為了抵銷她們的介紹費、交通住宿等費用,被告表示自己獲益甚微,她們若不是被捕,每月大概可接待三百名客人,每月可賺高達一萬八千元。
辯方又指,被告雖可從事主手上每月賺取三萬三千元,但扣掉租金、水電、食物、陀地等費用,僅餘三千元微利,她亦只是掙扎求存。法官卻拒絕接納辯方的解釋,直言:「無利可圖,罪責又重,佢無理由唔識計數。」法官判被告入獄兩年半時指,本案雖然不是最嚴重的同類案件,但因兩名來港賣淫的泰籍妓女取不到任何報酬,法庭必須判監以收阻嚇作用。
案件編號:DCCC 84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