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招牌好燦眼,望住直情覺得隻眼刺刺痛,仲會流眼水,好影響我揸車!」李先生經常駕車駛經佐敦加士居道,發現一幢位於十字路口的大廈外掛大型廣告燈箱,由於光度過強,影響駕駛者視線。李指上址交通繁忙,擔心隨時引發交通意外。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稱,由今年一月至九月,共接獲五宗涉及上述電子屏幕的光滋擾投訴,職員曾到場視察,已向負責人轉達投訴,以及提供《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有關人士表示會考慮參考指引內容採取適當措施,以減低電子屏幕的影響。
發言人解釋,光滋擾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的影響,在香港受法例管制,惟有關規定是從道路安全而非光滋擾角度出發。《宣傳品規例》禁止任何人在任何處所內豎設或保留任何干擾道路交通的標誌,一經定罪,法院可發出命令,並由警方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