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為山頂纜車經營權續期「擺烏龍」,對上一次續期時錯用一次性續期條款,以致山頂纜車公司今年底經營權屆滿前,或未能如常續期繼續經營。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昨出席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時解釋事件,指翻查當年續期文件亦未能找出出錯原因,對今次的事件表意外及遺憾,建議向纜車公司批出為期兩年的「過渡經營權」,期間再研究長遠經營權細節。有立法會議員對政府出錯感奇怪及匪夷所思,質疑兩年後是否能順利處理經營權問題。
山頂纜車公司○三年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獲批為期十年的經營權,今年底屆滿。張炳良昨承認政府當年錯誤引用只屬一次性的條款批出經營權續期,誤以為可一如以往只由行政會議批出、纜車公司補付地價即可一直延續纜車服務,但去年底纜車公司申請延續經營權後,律政司審視條例始發現錯誤,政府須修例才有權延續或批出經營權,但工序繁複,或未能趕及年底纜車公司約滿前完成所有立法程序。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對政府「擺烏龍」感詫異,有議員則擔心兩年過渡經營權期間難以監管纜車公司票價及盈利,兩年後亦難以處理恍如「怪胎」的過渡經營權纜車公司。張炳良指,翻查政府內部和當年立法局文件,亦未能得悉出錯原因,「睇番八十年代修例、九十年代修例,都搵唔到原因。」當局會在十月復會時,向立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盼年底前完成過渡經營權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