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小巴大王」爭產案 母告贏女

【本報訊】身家逾億元擁有十多輛小巴的「小巴大王」崔新,他過世後其女兒及外孫女為爭奪其中三輛小巴而對簿公堂,案件早前在高院審訊後,法官昨日頒下判詞指崔的女兒及外孫女的庭上供詞均不可信;故只能根據兩份手寫及五份打印出來的協議文件裁斷,由於文件中女兒曾把兩輛小巴交託予外孫女管理,故法庭判女兒勝訴,下令外孫女需將兩輛小巴及有關的帳目及收益交出;另她要將拖欠的十四萬八千多元交還予母親。

原告獲判擁有兩小巴

原告崔惠芳(下稱原告),是崔新女兒,被告潘詠珊(下稱被告),則是崔新外孫女亦是原告女兒。案中爭議的三輛小巴,先後於○三及○四年購入,價值由四百卅九萬至五百四十九萬不等,全以被告名義登記。原告聲稱因被告受過教育又懂英文,且無所事事,故委託被告擔任小巴的登記人;被告則稱小巴是她向原告購買,故小巴的擁有權應屬她所有。法官則判決指二人庭上口供均不可信,故只能依賴二人未鬧翻前曾手寫的多份文件裁斷,判原告是其中兩輛小巴的擁有者,餘下一輛則屬被告擁有。

案件編號:HCA 2568/200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