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性騷擾 亦擬須負刑責

【本報訊】現行《性別歧視條例》對性騷擾行為的定義,僅包括僱主對僱員、上司對下屬、以及服務提供者對顧客,例如醫生對病人的行為,但不包括顧客反過來涉嫌性騷擾服務提供者,例如酒吧顧客出言挑逗性感啤酒女郎、藉詞要求按摩師傅「按上啲、按落啲」等。港府將於稍後進行諮詢,研究是否修例擴闊性騷擾的定義,最快下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有關問題,平機會數字顯示,過去五年共接獲三十三宗有關服務提供者性騷擾顧客的投訴,大多涉及男性服務提供者性騷擾女顧客,但由於現行條例並無涵蓋顧客反性騷擾服務提供者,平機會並無相關詳盡紀錄,僅知道平機會曾於過去七個月內收過兩宗相關投訴,分別涉及空姐涉嫌遭乘客性騷擾,以及外傭遭僱主以外的人士性騷擾。

啤酒女郎街頭推廣人員高危

議員黃碧雲批評,有關問題早於十三年前有人提出,政府拖足十三年仍推說要研究海外經驗,令全港三百萬服務業從業員,尤其是飲食、保險、街頭推廣及啤酒女郎等高危行業不受保障。議員何秀蘭質疑條例無規範公司處理非禮和性騷擾投訴的方法,令部分作出投訴的女職員,事後或被調派至偏遠地區上班作報復,變相逼她們辭職。本身是同志的議員陳志全,關注條例有否保障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另一議員黃毓民更關注變性人等「第三性別」人士會否受保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表示,若公司的客觀環境助長性騷擾行為,公司本身亦須負部分責任,當局會採用民間團體的相關調查數據作參考。他又說,條例一併規範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但無回應是否涵蓋第三性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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