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劉鑾雄在之前三次審訊,都聲稱因為受糖尿病影響無法出庭,令案件的審訊一拖再拖。其代表律師昨日在庭上申請引用《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同意案件在劉缺席下開審,並由律師代表答辯,獲主席法官蕭偉志接納申請,批准他不出庭應訊。有澳門大律師指,法庭經常接納香港人和內地人以此例作為缺席審訊理由,甚至沒有提交健康證明也能獲得批准,或會助長疑犯逃避法律責任。
澳門大律師張貴洪就劉鑾雄的缺席審判申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二款,疑犯可基於嚴重疾病或在澳門以外居住為理由,申請缺席審訊,並由辯護人代理。張表示,劉鑾雄即使沒有按法庭要求提供相關的健康證明,但基於他並非在澳門居住,法官認為缺席理據充分,會批准他的缺席申請。
張貴洪指出,法庭經常接納香港人和內地人,以第三百一十五條法例作為申請缺席審訊理由,曾經有案例,有香港人被判罪後一直沒有到澳門服刑,當局也無法引渡,變相助長犯人可逃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