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情女護士為與任工程師的前男友「箍煲」,六年來不斷纏擾男方包括致電騷擾、跟蹤、向他居所淋紅油、甚至搬往男方同一大廈居住,備受困擾的男方只能訴諸法律了結「孽緣」及索取賠償八十萬元。案件早前審訊後,法官昨判決指女護士的行為無節制且令人吃驚,下令禁止她不得再騷擾前男友及其家人,並將賠償金額增至九十四萬六千多元。法官又指,目前法例中妨礙行為的法例,未能完全保護類似本案受纏擾的事主,促法律改革委員會應考慮就這類纏擾行為研究立法。
男原告劉達偉,女被告葉麗娟,昨日均沒有到庭領取判詞。法官在判詞指,原告指被告不斷致電到他辦公室滋擾,又在他與父母同住的住所潑紅油等,雖然嚴重影響到原告;惟本港有關妨礙行為的法例,只保護受影響物業的擁有人,原告只是辦公室及其居所的使用者而非業主,雖然受到滋擾,但也不能就此向被告索償。
法官續指,其實早於二○○○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已提到要就纏擾行為作出研究,並認為需制訂法例保障受纏擾行為影響的受害人,但立法情況一直沒有進展。法官認為本案是明顯例子需就這類行為立法,並指香港地方細,科技又日新月異,受害人遭受相類纏擾時是難以逃避的。
法官又指,雖同情被告因受感情困擾而作出有關行為,顯示她是需要幫助,但也不能忽略原告在事件中遭受滋擾的不幸。原告要求在事件中一般損失賠償及懲罰性賠償共約八十萬元屬合理,同時亦下令被告須就原告為躲避她而需另覓單位租住、轉換工作而令薪酬受損及為訟訴支付律師費等,作出特別賠償十四萬六千多元(見上表);另亦頒下禁制令,下令被告不得致電、發電郵及以任何方法接觸原告,及要與原告保持最少三十米的距離。
原告與被告○七年相識,惟二人拍拖僅四個月便分手,被告為求復合不斷致電原告,曾在一小時內致電一百廿次到原告公司及發出八十個手機短訊,又猛發電郵給原告,並聘請私家偵探跟蹤原告。原告在審訊時曾供稱,他因被告的滋擾行為須不斷轉換工作及與遠離朋友免友儕亦受滋擾,因而令他失眠及與朋友疏離。
案件編號:HCA 146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