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約滿曾景文無意賣樓

【本報訊】發展局前任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互租對方單位涉嫌在八五至九○年間騙租津案,控方昨於區院傳召案發期間,租住曾景文名下物業城市花園九座22E單位的梁孔曾作供,梁供稱於麥、曾互換業權後兩年,依舊交租給原來的業主曾景文;他又指曾從未在九○年,即出售其「隱形」物業21E單位前,要求他停租或買下22E。

洽租時由麥齊光妻子招呼

被告麥齊光及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及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六罪。由於兩被告被捕後向廉署解釋,九○年兩單位的業權轉讓,是突然應變的「權宜之計」,因當年曾景文欲出售名下的22E,惟當時租用該單位的租客不願買,曾在急於售樓下與麥商量,麥施計將麥的21E和曾的22E之業權互換轉讓,令曾可以改為出售21E套現。控方為了力證「換樓騙局」開始於八五年買樓花時,及九○年根本沒有業權轉讓事宜,遂傳召該租客梁孔曾作供圖擊破辯方版本。

現已退休移居加拿大的置地前財務總監梁孔曾,獲廉署安排專誠來港作供。他指八八年上門參觀招租的22E,由居住該處的麥齊光妻子招呼,麥妻指丈夫是政府工程師,夫婦欲搬走。梁決定租住,並於同年十一月簽租約兩年,當時曾景文以業主身份簽約。梁憶述,因曾景文住同座21E,所以梁每月以支票存入信封放入21E的信箱內交租,曾於九○年底搬走後,梁則郵寄支票交租。在控方查問下,梁明確指出九○年十月租約滿後主動洽談續租兩年,曾景文同意,沒有售樓意圖亦未有建議梁買下22E,直至九二年七月22E轉售予另一人前,曾景文亦一直以業主身份收租,梁表示從未獲通知九○年有業權轉讓的事。

控方另傳召兩名證人,包括香港建築學會會長林雲峰及運輸署助理署長羅鳳屏作供,以證二人在八二年時因修讀港大碩士課程而認識兩名被告。

案件編號: DCCC9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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