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由選舉到普選

在討論香港政制發展時,最多引用到的是《基本法》,有時也會提到《中英聯合聲明》,尤其是某幾位人士,特別喜歡引用《聲明》,無此不歡。

《聲明》和《基本法》是不同的文件。《聲明》簽署於前,《基本法》草擬頒布在後,所以北京政府在《聲明》內同意的事情,順理成章都會在《基本法》條文中列明。此外,《基本法》經過長時間諮詢,多了幾年醞釀發展,故其內容某程度上應該比《聲明》更為開放。

就以行政長官選舉為例。《聲明》第四條指出,「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於是,在討論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時引用《聲明》,結果就只有四個字:「選舉」或者「協商」。協商就不用說了,本質上並不是選舉,可以由香港內部協商,其實也是以討論或者諮詢的形式產生;就算是選舉,也只是選選而已,間選可以是選舉,幾百、一千人選也可以是選舉。

然而,到了起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除了引用上述《聲明》的一段作為開頭之外,還加入了一段非常仔細的發展方向。首先,把協商摒除了,並加入「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用字已經由選舉改為普選,也就是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相比於《聲明》的原來版本,《基本法》的規定可說是一大進步,比《聲明》更開放民主,也吸收了大量外國民主選舉和政制的經驗。因此,要有所依歸,當然是以《基本法》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