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公屋及報稱無業的六十一歲婦人,被警方發現她名下的九個銀行戶口,於○二至○五年的逾三年半時間內,共有高達逾六十八億港元存入其戶口,並有相近金額的巨款提走,但婦人該段時間內並無繳付入息稅,警方懷疑她涉嫌參與洗黑錢罪行,調查後在○八年上門將她拘捕。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昨於高院開審。
六十一歲被告林美玲,被控在○二年五月至○五年十二月間,在港處理約六十八億六千八百多萬元的可公訴罪行得益,受審期間她獲准保釋。
控方的開案詞透露,被告於○○至○一年間,先後在香港九間銀行開設戶口,被告是所有這些戶口的唯一簽署人。而這九個戶口於○二年開始有頻繁錢銀流向。
在超過三年半的期間內,共有逾六十八億六千八百萬元存入該九個戶口,並有六十八億七千萬元提走,存款次數多達二萬二千多次,提取次數亦有一萬七千多次,平均每天存入及提走的款項有逾五百萬元。
控方又指被告所擁有的九個戶口中,每個戶口在控罪期內均曾處理款項逾一億元,其中一個於集友銀行的戶口,於事發期間曾存款四千三百八十四次,並有六千一百四十七次提款,存入及提取的款項均超過廿二億一千八百多萬元。這九個戶口於○五年十二月已全部被銀行取消。
控方續指,警方毒品調查科聯合財富情報組於○二年四月,曾收到被告傳真來的匯款代理人登記表格。另在案發期間,被告在港並無填報任何入息稅,一直居於公屋單位,並無持有物業。警方於○八年一月上門被告的黃大仙住所將她拘捕,並在她家中搜出六本記事簿。被告被捕後接受警方的會面錄影時,聲稱對其戶口款項的存入與匯出並不知情,也不知道該些款項來源,收款人的資料也不知情。
案件編號:HCCC 24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