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終審再次引起公眾關注。終審結果對僱主,以及對整個外傭市場均將產生重大影響,但我認為提請人大釋法是正確做法。
此案的法律依據,是《基本法》中關於永久居港權的規定。按《基本法》的釋法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引用涉及《基本法》條款時,需以人大釋法為準。法律程序既已清晰規定,就應嚴格遵守。
本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可逾越法律。若有法不依,會對本港的法制基石造成動搖,對整體政治、社會、經濟秩序亦會產生負面影響。
對《基本法》法律條款解釋有歧見時,就應以立法原意和適應範圍作出釋法。目前社會對居港權顯然有分歧,一方強調字面意義,一方強調立法原意。《基本法》作為框架性、原則性法例,立法之時沒能清晰界定適用範圍很正常,但不能因此造成法律漏洞,損害公眾利益。顯然,目前提請人大釋法的條件很充分,可堵塞漏洞,消除公眾疑慮。
筆者對任何政黨和議員的立場均無歧見,並認為一個能相互制衡的政治環境,更有利於體現公眾利益,但前提是大家必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才對得起選民。就居港權問題,一些議員仍只為反對而反對,完全罔顧民意,也不理會對社會秩序的衝擊,其所為實在令人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