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子女為領取綜援父母購買所住的公屋單位,反令父母被社會福利署指入息超額而要求退還一個月綜援金。申訴專員公署經調查後,認為現行綜援制度中的資產審查及入息審查存在矛盾,若不彈性執行會出現「有錢做業主,但無錢開飯」的畸形現象。
投訴人前年六月為領取綜援父母購入所住公屋單位,讓他們以業主身份居住,社署同年七月從房屋署得悉二人由租戶變業主,遂要求二人退還七月份綜援金,但基於綜援長者自住物業毋須納入資產審查,八月繼續向二人發放綜援。投訴人指其父母符合自住物業豁免條件,並獲社署職員確認父母由公屋租戶轉為業主不影響綜援,指社署決定不合理。
公署認為現行綜援制度下資產審查及入息審查存在矛盾,老弱傷殘人士獲親友饋贈住所,租客變業主,並無實際金錢收益,指社署若毫無彈性執行入息審查,會影響受助人生活,促請社署檢討。
社署發言人強調,綜援計劃下購置物業並非基本生活需要,若容許綜援受助人將家人或親友提供的金錢或資源用於個別豁免項目如自住物業,而非先應付基本生活需要,有違綜援計劃作為最後安全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