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童裝名店 被控商標侵權

西班牙第三大銀行兼東亞銀行最大單一股東CaixaBank,與本港童裝名店阿畢畢(ABEBI)發生商標糾紛,CaixaBank的母公司越洋入稟本港高院,控告阿畢畢侵犯當代西班牙畫壇大師米羅為該銀行設計的星形商標,作為阿畢畢的公司標誌並將其註冊為服裝商標。原告要求高院禁制被告公司繼續侵權,並向被告索償。

原告Caixa s'Estalvis I Pensions de Barcelona,以巴塞隆拿為基地,自去年七月起透過附屬公司CaixaBank經營銀行業務,CaixaBank目前持有東亞銀行約百分之十七股權,是東亞最大單一股東。被告阿畢畢有限公司(Abebi Limited),是歐洲多個名牌兒童服裝和用品零售及分銷商,在本港大型商場如銅鑼灣利園二期和尖沙咀海運大廈等均有開店,在北京和上海也設有店舖。

「阿畢畢」董事營糕點舖

資料顯示,阿畢畢於九二年成立,總部設在香港,代理及銷售多個高檔服裝品牌的童裝系列,包括Armani Junior、D & G、 Kenzo及Moschino等;公司股東之一兼董事是畢思凱,畢氏亦為在港首創椰汁年糕的老字號糕點店華麗園的第三代經營者。本報昨致電其公司向職員留下口訊,惟最終未能與畢氏通話了解情況。

入稟狀透露,已故西班牙畫壇大師胡安‧米羅(Joan Miro),於一九八○年五月設計出涉案「米羅星」標誌,「米羅星」於同年十一月首度公開展出後便成為原告的標誌,原告在世界各地把「米羅星」註冊為原告商標,包括香港和中國。

原告:出資擁有版權

原告指,「米羅星」是《版權條例》下的原創藝術作品,是米羅用獨立和大量的技巧、勞力和判斷創作出來,「米羅星」是在原告的場地首次公開展出。此外,「米羅星」是原告出資邀請米羅設計,米羅的承繼人於去年六月已把「米羅星」的所有權利轉讓給原告。因此,「米羅星」的版權應屬於原告。

原告指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權,在「米羅星」加上被告公司的英文名稱,作為被告自己的公司標誌,被告又於九七年將其侵權標誌在港註冊為童裝和女裝商標,而一間內地公司於○五年也在內地將被告的侵權標誌註冊成為服裝商標。被告的侵權商標也展示在被告的店舖櫥窗和招牌。

原告認為,原告作為國際及歐洲知名銀行,並且自八○年起一直採用「米羅星」作商標,被告作為各大歐洲名牌的童裝零售和分銷商應知情。原告因此要求高院頒發多項命令,包括禁制被告繼續侵權、下令取消被告的商標註冊和要被告賠償損失。

案件編號:HCA 2386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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