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習近平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的活動上發表講話,引起了海內外對中國執行憲法、依法治國的熱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訂和歷史的變遷,除了最原始的一九五四年第一次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之外,其餘的一九七五年憲法、一九七八年通過的一部撥亂反正的憲法,以及一九八二年進一步修訂的新憲法,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和二○○四年對憲法的局部修改,我都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參與討論和表決。
說起來,最有趣的還是一九七○年一部胎死腹中、荒謬怪誕的憲法草案,以及一九七五年第四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一部憲法,習近平在講話中都略而不提。事實上,其中卻包含着當年荒謬的政治現實,以及某些今天看來完全不合憲政精神的語言,此事值得一記。
一九七○年,我已被告知當選為香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準備參加第四屆全國人大會議。在此之前,香港並沒有正式的全國人大代表,個別人士只是作為華僑代表參加。四屆人大一下子為香港安排了十四位全國人大代表,當年香港的港英當局對愛國左派的監視和壓力甚為嚴重,十四人都只能是公開的左派人物。
就在通知準備開會的同時,被邀代表都收到一份絕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其內容就是基本否定一九五四年仍算像樣的憲法。
試舉數例,可見一斑:
比如序言中說:「我國各族人民要在毛澤東主席為首、林彪副主席為副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奮勇前進。」總綱的第二條,規定:「毛澤東主席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至於第三章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竟然規定:「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擁護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
夠了!這樣的「憲法」,哪還有甚麼憲法精神?如果沒有翌年的林彪叛逃,也許這個「憲法」便會通過,成為國際憲法史中的一大笑柄。正因為林彪事件的發生,這個四屆人大居然延期五年才舉行。當年通過的憲法,雖然刪除了上列的荒謬條文,但仍脫不了黨領導一切的基調。
到了今天,憲法雖然經過多次修改,但關鍵不在於憲法條文,而在於有沒有認真貫徹憲法的精神?有沒有堅決執行法治的決心?
官方也多次承認,中國當前的法治精神遠遠不足,過去常常為老百姓所詬病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這一次習近平的講話也指出了這一點,還強調了存在「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情況,「一些領導幹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習近平說得好:「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他還說:「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守法」。就是說,大小黨員幹部,不能無法無天,以「黨領導一切」和「黨大於法」的思維來包庇犯法行為。堅決執行憲法,就不能允許傳說中的「刑不上常委」和現實中的「我爸是李剛」的醜聞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