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稱「攝錄警車」不侵私隱

【本報訊】警方斥資逾一億元購買一百七十部配備有五個攝錄鏡頭的警車,被指侵犯私隱,警方昨澄清鏡頭只可拍到車前方十五呎、後方十呎距離,且鏡頭固定不可轉角度,用意是冀減少警車交通意外,不會用於攝錄任何示威及公眾遊行集會,又指徵詢過律政司意見,強調不涉侵犯私隱。首批新車將於明年一月第二周「落地」,試行一年後再檢討是否增購。不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稱,上月底才接獲警方書面知會,將於明日與警方會晤商討。

新車車款為平治凌特519CDI大型客運貨車,每部六十二萬元,明年首半年分批付運抵港,分配予各區衝鋒隊、機動部隊及警區巡邏之用,暫未正式收車。新車前方及後方分別設有兩個及一個鏡頭,拍攝角度微微向下,第四個鏡頭拍攝車輛錶板,最後一個用以拍攝左前方地下「盲點位」。

私隱公署將評估措施

鏡頭會在「撻車」後自動啟動,最長可錄四小時,之後紀錄會重寫,但甫警車發生撞擊時,系統會自動保留事發前後卅秒的錄像;需要時可呈堂。車廂內倒後鏡設顯示屏,啟動時顯示影像幾秒後會自動熄滅,當警車左轉或入後波時才顯示相應畫面,熄匙後會自動停錄;只有七名交通總部警署警長可取出記憶卡。

蔣任宏則稱,上月卅日接獲警方知會有關新措施,評估後公署主動接觸警方了解是否遵從了私隱條例。公署將於明日與警方會晤,了解新措施在執行上如何遵從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原則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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