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爭取學生校董有權投票選校長,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校董黃俊邦上月申請法律援助,就《香港教育學院條例》限制學生校董在校董會就委任校長商議和投票的權利,提出司法覆核,早前已獲法援接納申請,正等候正式入稟法院。黃俊邦質疑,教院條例違反《基本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同時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黃俊邦指,大部分專上院校的學生校董,在校董會內基本擁有決策委任校長之投票權,但他作為教院學生會會長兼校董會成員,當前校長張炳良離任,教院啟動遴選新校長機制後,他雖多次在校董會內外對遭限制參與校長委任或投票事宜表達不滿,惟校董會只羅列法律理由,而不給予他應有的權利。
黃俊邦指,現時教院條例列明,民選校董及學生校董於校董會決策委任校長事項無投票權,以現時校董會成員廿四人計,近三成校董不得就校長或副校長任免參與商議或投票。他認為,條例內容明顯違反《基本法》「人人平等」的原則,故是次司法覆核理據包括違反《基本法》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