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關愛基金成立後首次面對法律挑戰。一名嫁予港人的印尼婦人,去年申請關愛基金替「低收入家庭的新來港定居成員」提供的一次性六千元津貼,但被指未符合資格,指她居港已滿七年。她成功取得法律援助後,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關愛基金發放她六千元津貼。
申請人Nanik-Darwati現時是一名主婦,與丈夫居於紅磡公屋,她昨日在家中受訪時,對入稟一事不作回應;關愛基金秘書處則回應指,由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出評論。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九六年來港做家傭,並於○四年九月在港誕下一名女嬰,三個月後嫁給一名港男。她於○五年七月獲准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並一直獲准無條件留港至一四年五月。她於去年十月向關愛基金申請一次性六千元津貼被拒,她上訴也被駁回,理由是有關計劃的合資格申請人要來港定居不足七年,即要在○五年四月一日或以後來港定居,但她被指首次獲簽發身份證的日期卻早在一九九六年。
申請人指每名留港人士在入境的卅日內要申請身份證,他們留港可以是為了工作、讀書、受訓或做生意,但未必在港定居,她來港定居的時間,應由她在○五年七月獲准更改留港身份開始計算,關愛基金應考慮她提交的旅遊文件和簽證,及不應把她以外傭身份留港的時間計入她來港定居的時間。
案件編號:HCAL 13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