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長者生活津貼」撥款的爭拗,大概可以視為一般正常的政治爭拗,有民選政治的地方,都會有類似的情況出現,所以有爭拗不見得奇怪,也不讓人感到意外。有爭拗是正常,但我們必須問一個問題,爭拗的結果是甚麼?又或者更直接地問,否決了撥款申請的結果是甚麼?
香港的政治架構是以行政主導為目標,原因已經在過去幾年講過許多許多次,主要是希望提高效率,但在高效的同時,又希望可以做到分權與制衡,所以資源集中在行政部門,也就是政府。政策的主導權在政府手上,財政權力也在政府手上,但立法會可以在立法過程,以及審批預算和撥款申請方面,扮演監察的角色,行政就算是主導,也不過是主導而已,如果涉及立法、修改法例,又或者尋求新的撥款支持,還須立法會通過才玉成其事。但立法會卻不能當政府,做了政府應做的事,立法會不同意就只是不同意,讓政府原地踏步、保持原狀,而不是彼可取而代之,把行政和立法的權力都集中在一身。
「長者生活津貼」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扶貧和安老的政策由政府有關的局署負責,而有關官員也因此而提出今次每名合資格長者每月二千二百元的特別生活津貼,其中有非常詳盡的邏輯和理據,要成事,政府最後得向立法會申請撥款,所以立法會的角色是把關,合理合情、用得其所,加上政府財政可以應付得來,那就同意撥款、放行申請,向政府開綠燈;反之,就捨綠取紅,政府過不了關。
立法會的權力,就是撥款和不撥款,但卻不能增加撥款,又或者改變撥款申請的條件和原則,因為這是行政和立法的基本分工與制衡,所以立法會不肯撥款,唯一的結果,就是合乎資格的長者,馬上「見財化水」、「兩手空空」。
所以政治可容爭拗,也是習以為常,但如果爭拗的結果,最後只是讓長者一無所有,這又是不是拒絕投票支持撥款的議員的原意?當然,行政立法最後可以互相推卸責任,但左推右推,也改變不了長者苦困的生活。而事實上,政府是提交了每人二千二百元生活津貼的建議方案,每年額外支出多達六十二億,而從長者的角度,立法會不肯撥款,但又無法為他們爭取到全年七十億、八十億或更多的津貼,是以從改善長者生活的角度來看,否決這撥款申請的議員是否對得起長者?從政治爭拗,甚至政治鬥爭的角度來看,又是不是精明一着、成功一着?
說到底,除非立法會可以改變「長者生活津貼」,否則拒絕撥款只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作為,為長者改善生活的利益,為香港政局的穩定,那又何苦來哉!
當然,一部分立法會議員也許會抱怨,他們的權力太小,無法為長者爭取更多好處,但從權力配置的角度來看,行政立法分權,就是防止為了某一個單一目標而失去全局平衡,政府由選舉的行政長官領導、問責局長支持,再加上公務員系統以科學理性的討論來平衡,最後得出一個在財政上可以持續的安老扶貧方案,到最後才交由立法會撥款,如果立法會把行政的權力也拿了過來,向長者多發一些生活津貼當然是美意,但又是不是權力配置的當初原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