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宣布,《2012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今日生效,將劏房納入監管,令指定小型工程增加至一百廿六項。如非法進行劏房工程,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半年。
根據修訂的規例,以下工程指定為小型工程項目:在逃生樓梯或其防護門廊的圍封部分開鑿或改動門口;在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鋪設實心地台,加厚樓板。
屋宇署指出,所有註冊一般承建商和小型工程承建商,均合資格進行小型工程。在劏房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後,業主須委任合資格的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設計、監督及進行工程。
非註冊承建商人士如進行小型工程,屬嚴重罪行,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違法情況持續,另處罰款每天五千元。而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如明知而沒有委任註冊承建商或建築專業人士,亦屬違法,最高罰款十萬元。屋宇署為業主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有關小型工程查詢,可到該署設於觀塘巧明街一百號Two Landmark East十一樓的小型工程諮詢服務台,或透過電郵enquiry@bd.gov.hk、電話2626 1616提出。有關劏房工程的常見問題及指引亦見於該署網頁www.b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