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雙胞蓮香樓 港控穗侵權

在港已有逾八十年歷史的老牌茶樓「蓮香樓」,為了「蓮香月餅」的商標,與同出一源但已分家的廣州蓮香樓對簿公堂。香港蓮香樓指稱,廣州蓮香樓近年在港推銷其「蓮香月餅」,對方更於九六年搶先在港把「蓮香」註冊作食品商標,侵犯了香港蓮香樓在港建立多年的商譽。香港蓮香樓因此入稟法院要求註銷對方的商標註冊,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

本案原告為香港蓮香樓的經營者蓮香茶樓及餅家,被告為持有廣州蓮香樓、以及在港註冊「蓮香」商標的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告大律師昨開案時指,原告在港開業八十多年,數十年前已建立龐大售餅網絡,其以隸書書寫「蓮香月餅」四個大字的月餅盒,由創立一直沿用至今深入民心。被告由一九八四年起,在港推銷其「蓮香月餅」,包裝與原告產品幾乎完全一樣,對其商譽構成侵犯。

四九年兩地分家有默契

香港蓮香樓的第三代掌舵人顏尊輝昨供稱,已故父親生前曾跟他說,四九年後港穗兩地的蓮香樓分家,當時雙方有默契,不會在對方的經營地區用「蓮香」招牌出售貨品;被告以往雖有在港出售月餅,但都會改稱「珠江月餅」,直至八四年對方才破壞協議。

被告方指顏尊輝二○○○年曾在廣州與被告代表簽訂協議,確認兩地蓮香樓「同出一源,同意多作交流」。顏解釋稱當時原告收到其美加代理商投訴,指被告亦在美加售賣「蓮香月餅」,代理商更為此跟被告在當地打官司。被告見勢色不對,才派人來港與其父親講和。其父與對方達成協議後,他才照父指示,上廣州與對方簽署作實。對於父親與被告的商談內容,他其實並不知情。

被告質疑顏尊輝,指原告當時已在美加註冊「蓮香」商標,為何在港沒照做。顏回應稱他有向父親提議過,但父親認為把香港蓮香樓成立為有限公司,已足夠保障權益。父親因不想跟廣州蓮香樓衝突,故沒辦註冊手續。直至父親○六年去世,他才決定在港註冊,卻發現被告原來九六年已搶先註冊「蓮香」兩字,他遂在○八年興訟。

原告現要求法庭將被告的註冊取消。被告方則指,原告所講的默契和協議並不存在,被告並無不誠實使用「蓮香」商標,原告無理據撤銷其註冊。案件今續審。案件編號:HCMP 133/2008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