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懲教署二級助理且身為佛教徒的日本餐廳男東主,聘用信奉回教的印尼女子當家傭,前年年底時他於凌晨時分在餐廳內向印傭撫摸及吻胸,回家後再強姦對方奪去其初夜,五日後又在家中非禮她。被告早前在高院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強姦及兩項非禮罪成,法官昨日判刑指案情嚴重,女事主作為回教徒被奪去處女之身,會令親友視為不潔,不為其社會接納,事件對她的傷害可想而知;官指被告縱有良好品格亦無助於求情,將他重判監禁八年半。
卅七歲被告文聖斌(前名文盛滿)與同居女友育有三女一子,但他曾因疏忽照顧兒童而被判守行為。他聞判時在犯人欄內顯得眉頭深鎖,對旁聽席上的親友則強顏歡笑。被告女友亦有到庭且不時飲泣,散庭後往犯人欄外欲與被告傾談但遭懲教署人員阻止。
法官庭上引述現年約卅歲女事主的評估報告,指她有創傷後遺症,除終日惶恐、感到憤恨、擔心會懷孕及常憶起被強姦情節外,且會經常失眠及無故落淚,事主亦因等候此案作供而無法工作,需家人接濟。而被告的報告則顯示他迴避心理專家的提問,且堅持自己沒有犯案。
法官指本案有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作為事主的僱主卻違反誠信,強姦事主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且不顧事主的反對而對她淫辱,令事主身體受創之餘亦有精神創傷;故判刑要保障弱勢人士免受他人傷害,要收阻嚇作用且要令事主及其家人釋懷;法官亦指被告堅持受冤枉,顯示他毫無悔意。
辯方求情時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其同居女友及父母等均指被告為人孝順顧家,信件又透露被告於○八年已皈依佛教寶蓮寺,法號是「顯斌」,且不時參與放生活動,其他佛教徒亦有呈上信函替他求情。被告被控在前年十二月一日於新界的餐廳內非禮當時廿八歲的女事主X,另在同日在家中強姦X,且在十二月六日在家中非禮X。X最終把事件告之中介人公司並報警求助。
香港伊斯蘭聯會發言人表示,雖然回教重視教徒的貞潔,禁止教徒有婚前性行為,但回教教義並不認為強姦案受害人是犯錯及有罪,會方會接納和同情她們,歧視受害人反而是違反教義,又指強姦犯在不少回教國家更是要判死刑。發言人表示不僅回教,其實很多宗教都反對婚前性行為,要教徒守貞節,加上再結合不同地方風俗傳統,有些教徒對強姦案受害人或有偏差看法,這不足為奇。
案件編號:HCCC 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