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病人遭賊黨利用

【本報訊】扒手盜竊在內地屬非嚴重犯罪,法律界人士稱,若涉案者屬孕婦、嚴重疾病患者如愛滋病,執法人員多以人道理由或看守所醫療條件不足而不作羈留,此舉變相鼓勵犯罪集團續起用孕婦及重病者犯案。

內地律師陳志榮指,由於看守所的醫療條件所限,對嚴重疾病患者、孕婦的保障不足,而《刑事訴訟法》亦規定,公安機關可按情況對有關疑犯採取取保候審的處理。執法者有法理依據,針對輕微犯罪的孕婦、病人甚至聾啞人士處理較寬鬆,多經訓導後記錄在案,患重病或自稱有病的疑犯則會送院檢測,甚至直接放走。

陳指,法例存在漏洞,令犯罪集團有機可乘,商戶只能靠自己「執生」。對有商戶自貼扒手照片自保,陳提醒,貼扒手照片的行為或涉侵犯疑犯的名譽權及肖像權,對方有權循民事途徑要求商戶索償,商戶宜使用其他途徑防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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