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囚驗尿 職員頂包 懲署呃立會

喜靈洲戒毒所更生事務組三名懲教主任及懲教助理人員,涉嫌在執行戒毒所釋囚監管工作時瀆職,包括未有正確記錄探訪釋囚的資料、隱瞞囚犯獲釋後再次吸毒,甚至用自己的尿液替代吸毒釋囚的尿液樣本送檢。其中二人昨在東區法院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後,爆大鑊指因「上頭」對釋囚更生的成功率及就業率等數字「非常着緊」,懲教署內早有不成文的「非官方」監管程序,目的是減低在監管期間因再次吸毒或失業而被召回戒毒所的人數,更明言懲教署多次向立法會提交的釋囚就業率有九成多,是「不正確,實際數字應該遠低於呢個數」。

懲教事務主任鄧貴文(四十八歲),以及一級懲教助理梁肇榮(五十三歲)及陳振民(五十二歲),各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原昨日開審,其中鄧、梁承認控罪,陳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由於鄧、梁二人求情時會以干犯的不法行為是按照上級要求及指示,法庭為此說法召開特別聆訊。

「上頭」關注 前線做手腳

任職懲教署二十二年,○九年十一月被捕後停職,今年七月辭職的鄧貴文昨首先出庭作供,爆出自他九五年首次加入喜靈洲更生事務組,便獲告知「上頭」十分關注釋囚更生的成功率,釋囚在獲釋後一年內被發現再吸毒或失業,都會被界定為失敗個案。故此前線員工便建立出一套有系統的「規矩」,在他們的監管紀錄及尿液測試中做手腳,隱瞞釋囚再次吸毒及失業的事實。

鄧坦言:「我哋實際嘅工作環境,大家都想像唔到,我哋期望響戒毒所出去嘅人唔應該咁快就吸食毒品,但其實大部分人今日放監,聽日去驗尿已經出現問題。」他續指:「正常我哋應該將有問題嘅尿液樣本送去化驗,但實際上我哋唔可以咁做,一般做法就用自己啲尿換咗佢(樣本)。」

「要盡力保持最高成功率」

鄧又提交部門○七至○九年部分會議紀錄,證明上司屢次提醒他們「要盡力保持最高成功率」,並暗示他們要想辦法避免以「再吸毒」為原因申請召回令,亦要避免填報釋囚失業,而即使釋囚要申請綜援,也不要填報他們因失業理由獲批。鄧指出,甚至當時的更生事務監督袁樹繁在有關成功率呈下降趨勢時,曾在部門會議內明示各人不能以「再吸毒」申請召回令,「要拉就要用其他理由」,又說若有必要填報釋囚再吸毒時,亦要事先請示主管。

揭發後 違反監管令急升

另外,鄧又出示○五至○六年間,懲教署就釋囚更生計劃的開支預算給立法會的書面回覆,多次表示戒毒所釋囚的就業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他坦言「呢個係唔正確嘅數字,實際數字應該遠低於呢個數」。他又提到,部門的不成文「規矩」於○九年被揭發後,懲教署所呈報的違反監管令人數,亦由○九年的四百六十二人,急升兩倍多至一○年的一千二百多人。

鄧坦言上級不時提醒他們注意監管成功率及就業率及「你哋知點做啦」,故他一直以為上級認可他們的「非官方」做法。被問及部門內其他同事的做法是否一致,他初時還有所保留,表示「我講真話會唔會影響到啲同事」,當獲告知不需指名道姓後,他才說:「全部同事都係用『非官方』方法去做事。」但控方質疑鄧為博表現才造假,聆訊未完今續。

懲教署發言人昨回覆表示,基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現階段不適宜作評論,會在案件審理完成後再回應。該署作為執法部隊,一向要求所有人員在執勤時必須遵守香港法例,若發現人員有干犯任何違法行為,定必嚴肅依法處理。保安局亦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戒毒所條例》對從戒毒所獲釋人士的釋後監管有明確規定。

案件編號:ESCC 50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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