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酒樓男侍應稱在協助搬運坐輪椅茶客入酒樓時扭傷左邊身,導致身體有百分之一傷殘,事後只能用右手搬重物,並因此遭酒樓經理及東主「黑臉」對待及斥責,並於翌年遭解僱。他認為酒樓涉殘疾歧視,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向酒樓索償十萬元。案件早前在區院審訊後,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侍應可獲賠十萬一千元賠償兼得訟費。
原告簡志成,被告彩龍船(麗城)酒家有限公司。案情指原告在○七年四月十八日起,於被告位於荃威花園的酒樓工作,該處門口有十三級樓梯,需由數名侍應合力把坐輪椅茶客抬上去,原告於上班第四天便因搬運輪椅茶客而受傷,事後需接受物理治療,他最終在○八年六月廿七日遭解僱。
法官判決指被告並無傳召最清楚事件的酒樓經理作供,因此削弱被告一方的可信性。法官又指被告指原告表現欠佳及常無故缺席,但被告未曾向原告發出警告信,又沒提交被告的缺席紀錄,更在解僱原告三個月前批准他加薪,認為被告實際是因原告的傷殘會替酒樓帶來麻煩才解僱他,屬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案件編號:DCEO 10/2010